各县(区)慈善总会,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慈善总会,市直机关分会、市管企业分会:
为切实加强对慈善救助工作的管理,确保全市慈善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特制定《滨州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暂行)》,并予以印发。
请市直慈善分会、各慈善工作站遵照执行;县(区)慈善总会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出台本县(区)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全市慈善救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滨州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暂行)
慈善救助是慈善工作的主要载体,是调动社会资源“扶危济困、解难救急”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为切实履行慈善宗旨,进一步规范救助工作,依据《滨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群体救助,以实施项目救助为主的原则。作为市一级综合性慈善机构,除临时性或紧急救助任务,原则上不直接对特殊困难个体实施慈善救助。每年根据善款募集情况,制定救助计划,组织开展救助项目,对某一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救助。
(二)科学合理,与各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救助项目,凡政府保障体系或其他公益组织已覆盖的困难群体原则上不再纳入慈善救助范围。同一对象在 同一个项目上,年度内只进行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按照属地救助原则,县(区)申请人由各县(区)慈善总会负 责救助,市慈善总会一般不重复救助。
(三)公正高效,确保救助工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按《滨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本办法实施救助,对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特色,突出我市慈善救助品牌的原则。在重点开展助困、助学、助医等常规性救助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培育、经营和彰显符合本地困难群众需求的救助品牌。
(五)量入为出,根据所募善款金额展开救助的原则。根据每年筹集到的善款数量确定年度救助重点和资金安排,原则上慈善救助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从而确保各项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救助范围及对象
(一)重点救助本市范围内的特殊困难群体:
1.助医。以项目救助为主,用于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包括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如大病救助慈善行项目等。
2.助学。以项目救助为主,优先救助城乡低保家庭的大学本科新生入学,如朝阳助学项目等。
3.助残。以项目救助为主,开展助残治疗救助活动,如爱心复明项目等。
4.助困。以项目救助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助困活动,如情暖万家项目等。
5.扶老助孤。以项目救助为主,用于对情况比较特殊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的救助和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扶助,如夕阳扶老项目等。
(二)捐赠者定向并且符合本会救助宗旨的救助项目。
(三)其他救助。重大灾害所需的临时性救助;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的救助;适当参与市外的赈灾援助等。
三、资金来源
(一)所募善款。
(二)单位或个人定向(冠名)捐赠资金。
(三)拍卖捐赠物品所得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四、救助程序
(一)立项。根据本会年度救助工作计划,确定慈善救助项目及其实施范围和合作对象。慈善救助项目的合作对象一般指各类救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各级慈善机构。
(二)申请
1.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市慈善总会根据申请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隶属市直部门的填写申请表,隶属县(区)的主动帮助联系,并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2.以项目或定向形式救助的,按项目或定向救助实施方案进行申请和救助。
(三)审批
1.市直救助对象:首先,由本会或市直分会、慈善工作站派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其次,根据调查情况,由本会拿出救助方案报秘 书长审核;第三,将救助情况一览表报常务副会长签署意见;第四,将救助人员情况对外公示,无异议后,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2.纳入本会救助项目或范畴的县(区)救助对象:首先,由县(区)慈善总会派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慈善总会;其次,根据调 查情况,由本会拿出救助方案报秘书长审核;第三,将救助情况一览表报常务副会长签署意见;第四,将救助人员情况对外公示,无异议后,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四)救助。根据救助内容和对象,主要采取集中发放、个人领取、上门救助三种方式。市直受助对象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救助,受助对象(委托部门、委托 人)必须凭有效证件,签名(盖章)领取救助款物。纳入本会救助项目或范畴的县(区)受助对象由县(区)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救助,受助对象(委托部门、委托 人)必须凭有效证件,签名(盖章)领取救助款物。
(五)存档。市慈善总会根据相关制度,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六)快速救助程序。对因突发性事件,需要提供即时救助的对象,实施快速救助。慈善部门得到求助信息后,派出专人调查核实并提出救助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快速救助程序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救助标准
(一)立足实际,结合救助范围,每年初确定项目救助计划和实施方案。各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按照相应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不违背慈善救助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定向救助一般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
(三)按照属地救助原则进行救助,市直困难人员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救助,县(区)困难对象由各县区负责救助,救助后仍有困难并上报市慈善总会的,视情予以研究确定。
六、监督制度
(一)对慈善总会的监督
1.接受理事会监督。市慈善总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报告上年度救助情况和当年度救助计划。
2.接受相关机构审计。各级慈善组织每年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并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3.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市慈善总会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救助,每半年将救助支出及开展情况通过滨州市慈善总会网站(
http://www.bzcs.org/)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4.对下拨县(区)或其他合作部门的救助资金,由县(区)慈善总会制定救助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救助方案、救助项目或人员资料等救助情况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市慈善总会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二)对救助对象的监督
1.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得隐瞒收入或虚报支出,违者一经查处立即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2.各村(居)、部门、企业要对申请慈善救助者的申请理由、家庭收支状况等认真调查、严格把关;市慈善总会、各县(区)慈善总会、市直慈善分会及慈善工作站要深入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单位、家庭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滨州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