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救助管理服务,提高救助业务水平,及时、准确应对社会大众的咨询,滨州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对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集中、规范解释,特制定《救助管理业务知识三十问》。
一、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答: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站可以为受助人员提供哪些救助?
答: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三、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如何制定?
答: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滨州市救助管理站的地址在哪里?
答:滨州市救助管理站目前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张富路39号,如需来站可乘坐1路公交车在福利院站牌下车即可。
五、救助都以什么形式进行?
答:对来站求助人员,我们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入站进行登记,核实身份,提供安全的食宿,对拒不提供本人真实情况的,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救助”。
六、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有期限吗?
答: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对于来站求助人员的救助程序有哪些?
答:救助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完成询问。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等工作。救助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八、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提供哪些证件?
答: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九、救助管理站对来站人员如何进行求助接待?
答: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1.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应当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2.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十、对于求助人员的物品如何安检登记?
答: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十一、针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如何救助?
答: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十六条: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再查明情况。
十二、工作中,遇到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该怎样救助?
答: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明电〔2013〕1号文件,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送往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救助。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救助管理站在三日内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决定是否实施救助。
十三、受助人员出现何种情况时,救助管理人员可认定其属于擅自离站?
答: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办理离站手续,自行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时可认为受助人员是擅自离站。
十四、什么是终止救助?终止救助的情形有哪些?
答: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1)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2)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3)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4)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5)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6)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十五、救助管理工作的安置是什么?
答:安置是指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等有关机构予以供养的情形。
十六、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1.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的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有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十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十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职能有哪些?
答:1.负责接收救助管理科转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为他(她)们清理个人卫生,发放卫生用品。
2.负责对流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的询查、登记、建立档案。
3.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监护性管理,教育未成年人执行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
4.负责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知识传授工作,为他们早日回到家庭、学校创造条件。
5.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在中心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成年人离开中心时必须经站领导同意。
6.负责为流浪未成年人联系亲属、查找家庭住址,检查确认认领家属的真实身份,协助其办理认领手续。
十九、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如何实施救助?
答: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二十、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该做如何处置?
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二十一、 对于救助期满的受助人员应如何处置?
答: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二十二、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救助站工作人员应作何处理?
答: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有何种规定?
答: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区管理。
二十四、 救助站如何处置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
答:对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二十五、为什么街上那么多流浪乞讨人员没有得到救助?你们采取什么措施,尤其是在这么冷的天?
答: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我站在例行街头巡逻时都给与劝导,让他们来站。根据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如果流浪人员不愿来站我们通常在劝导之后留下引导卡,让他们随时联系我们去接,并留下食品、棉衣、被,定期看望。
二十六、如在站有疾病怎么办?
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求助人员在站内突发疾病的,救助站应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二十七、反对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滨州市救助管理站在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服务,主要是救助、保护本市范围内因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伤害的妇女,为其提供基本的食宿服务,配合市妇联开展家暴妇女维权工作。
二十八、如何定义流浪未成年人?
答:流浪未成年人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二十九、滨城区内派出所民警发现的求助人员如何处理?
答:《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按照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四级救助管理网络体系的实施意见》(滨民〔2015〕9号)文件要求,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市中办事处、市西办事处、北镇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街面救助的组织协调、人员接送和救助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滨城区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滨城区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救助职能,应当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十、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派出所民警发现的求助人员如何处理?
答:《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或救助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救助职能,应当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