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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服务

来源:   时间: >2017-12-14 15:37:00

一、受理条件  

(一)国内公民 

l、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继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l)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60 日)。  

(二)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服务程序  

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三、服务时限  

收养登记一个月内办结。  

受理地点: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在县(区)民政部门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在市民政局。

四、收费标准  

自2017年4月1日起,免收收养登记费。
 

五、咨询、监督电话:3172135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确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七、各收养登记处服务电话: 

滨城区收养登记处:0543-8330278


沾化区收养登记处:0543-7321670

惠民县收养登记处:0543-5321523

阳信县收养登记处:0543-8262006 

无棣县收养登记处:0543-6336589

博兴县收养登记处:0543-2260317 

邹平县收养登记处:0543-426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