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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接收安置

来源:   时间: >2017-04-11 11:24:00

一、受理条件: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程序:

   1、退伍义务兵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簿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安置地所在市、县(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公室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携带转业证和其他有关材料30天内到安置地所在市、县(区)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安置部门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免费教育培训。并按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三、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城镇复员士官。

   安置部门要按照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坚持三公开一监督的安置原则,进行阳光安置; 不要求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自谋职业,向安置部门提交自谋职业申请书,安置部门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发放自谋职业证书及补助费,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政府不再对其进行安置;

   四、服务时限:

   转业士官报到期结束后6个月内予以安置。 自主就业金、自谋职业金于资金下拨1个月内发放到位。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滨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军分区关于滨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等。

   六、联系电话:

   市安置办:3172130

   滨城区:3369123

   惠民县:5326286

   阳信县:8262007

   无棣县:6339616

   沾化县:7322593

   邹平县:4267528

   博兴县:2260355

   开发区:5089009

   高新区:3160039

   北海新区:658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