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为配合国家推动养老事业的革新突破与良性发展,应对我市社会老龄化问题的迫切需求,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机构服务质量整体提升,现将《滨州市社会养老机构星级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管理工作,树立规范、文明、公开、诚信、优质的养老形象。请各县区积极争取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老管理工作机制,努力争取政府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养老基础设施投入,切实把《滨州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审标准》落到实处。
滨州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日
滨州市社会养老机构星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养老服务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4〕21号)、《滨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滨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集体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或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包括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一院多能敬老院、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等。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规定,引导人才和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二)兴办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支持并监督养老事业的发展。
(三)养老机构坚持和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方向,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和项目执业,不得从事对养老有损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全市星级养老机构等级分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四个等次,最高星级为五星级。等级评定以养老机构规模、环境设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为基础,逐项考核,综合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养老机构须到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实行法人管理,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所有申请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新建机构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有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及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具备相关资质管理和服务人员;
(五)收费实行明码实价,有收费价格明细表,无滥收费现象;
(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星级评定标准
第七条 星级养老机构要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其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要符合建设、民政、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标准,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二星级机构建筑面积须在1500㎡以上、床位数50张以上,三星级机构建筑面积须在3000㎡ 以上、床位数100张以上,四星级机构建筑面积须在10000㎡以上、床位数200张以上,五星级机构建筑面积须在18000㎡以上、床位数400张以上。
第九条 根据《滨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审标准》(见附件),考核分数90分以上为五星级资格线,80分以上为四星级资格线,70分以上为三星级资格线,60分以上为二星级资格线,60分以下无评星资格。获得评审资格后,方可参加相对应的星级评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被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和享受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星级养老机构,在新(扩)建时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参加保险的星级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滨城区、沾化区、无棣县、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新(扩)建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惠民县、阳信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博兴县、邹平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市级同时制定以奖代补方案对以上项目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对入住机构的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660元、1000元、1220元,连续补助3年;对星级养老机构内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工作积极、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按技师、高级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与星级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工作积极、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评定为星级养老机构将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宣传公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市、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申请与管理
第十三条 星级养老机构申报单位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材料应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滨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文件、影像资料和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现场资格线考核打分材料及检查后同意申报的文件,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考(审)核单位是县区民政部门,资格线审核主要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地检查考核,市民政局组织抽查或复查,考核应当严格按照《滨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审标准》进行,确保通过的机构符合星级评定资格要求和各项硬性规定。评定单位是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星级评定中的具体工作。二星级由市民政局职能科室评定,三星级由市民政局组成系统内部评审委员会评定,四星级及以上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新闻媒体、行业代表等社会第三方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报送材料、实地查看、媒体互动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并公告,合格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星级评定每年7月1日开始11月30日截止。
第十五条 各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高一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经考核评定后颁发相应星级评定证书和标志牌匾。星级标志牌匾由滨州市民政局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拟办养老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拟办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符合申报星级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定机构或评审委员会每年将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星级养老机构,并对抽查结果予以公示,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告诫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星级资格并对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的,应当按照变更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合并、解散的,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服务的,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老年人,对原有资产进行清算,并交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星级标志牌匾、评定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擅用养老机构星级标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星级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未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组织在院老人安全培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有损的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附件:滨州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审标准